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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重专用2 - 2000字只改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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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摘要】非婚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不进行结婚登记而持续公开共同生活,形成经济、感情和性等多方面的生活共同体。我国对此现象以及此现象引起的问题一直持回避态度,至今未制定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范。立法上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非婚同居案件往往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尤其是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财产分割问题上更为明显。基于此种意义,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国外相关法律规制和中外学者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并结合我国现状,找到解决的途径,以期帮助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得到解决。【关键词】非婚同居:共有财产;财产认定;财产分割Abstract:Unmarried cohabitation means that both men and women without spousescontinue to live together openly without marriage registration without violating theprohibi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forming a multifaceted life community of economy,emotion and sex.China has always avoided to face to this phenomenon and theproblems caused by it,and up to now,no legal regulation has been formulated toregulate the relationship of unmarried cohabitation.Lack of legislation often leads tothe phenomenon of different judgments in the same unmarried cohabitation cases injudicial practice,especially when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relationship terminates,the problem of property division becomes more obvious.Based on this significance,this paper attempts to study the relevant foreign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disputeresolution proposed by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and combining with the presentsituation of China to find a way to solve this problem,finally help the judicial practiceof disputes to be resolved.Keywords:Unmarried cohabitation:Common property:Property cognizance;Property segmentation一、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男性与女性以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未经结婚登记手续而自愿地长时间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感情、经济、日常生活和性行为等方面形成较为紧密、互相依赖的生活共同体的事实状态。由此可推断其构成要件应为以下几点:(一)主体要件首先,同居主体双方必须均无配偶,即同居主体之间或者同居主体与他人之间均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烟关系。任意一方当事人如果有配偶,就会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恰恰是为婚姻法所明确禁止的,因此,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必须排除婚外同居的情况,此外,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同居关系,因此还应排除同居者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的情况,即不保护并存的同居关系。其次,非婚同居因其固有的“长时间、持续稳定”的特点,同居双方势必会在此过程中形成较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对自我财产权益的处理和分配问题等。同居主体只有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的条件下,才可对此承担起法律责任。因此,同居主体双方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次,同居双方应无现存的婚烟障碍,即为异性同居且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不属于我国禁止结婚的情形。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律对同性恋的坚决抵制态度在逐渐改观:从我国的立法动向来看,对同性恋从刚开始以流氓罪被法律明确禁止,到同性恋者被认为是精神疾病患者,再到目前的不保护、不禁止、不干预态度,对同性同居进行法律规制也可说是大势所趋。但是回归到我国国情,从我国的政治文化、历史习俗和民众认识方面来看,同性恋群体依旧没有为大众所接受,反对、厌恶同性恋人的民众不在少数:从立法上来看,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依旧没有对同性婚烟进行立法规制,也没有提出过相关的立法建议。由此可见,我国对同性婚姻及同性同居的承认和通过立法对其保护尚缺乏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立法依据,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现阶段在立法上不宜对同性同居进行法律规制,本文也不在此讨论同性同居这一问题。(二)主观要件非婚同居双方必须完全出于自愿,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说,非婚同居双方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建立长时间的同居关系,而非出于婚姻领域经常存在的非自愿因素,如:胁迫、买卖等。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非婚同居的成立在主观上并不要求同居双方有日后结婚的意思表示,因为非婚同居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种较婚烟更为自由的两性结合方式,包含多种生活意愿和生活状态。例如,有的同居者希望双方在居住一段时间后结为夫妻,建立法律上的配偶身份:有的同居者则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愿,同居双方都不希望自己成为丈夫或妻子的角色:还有的同居者则是在对日后是否结婚无法成共识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对是否结婚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划和期许。这些两性同居生活模式既非违法的同居,又非短暂的偶合,并且都符合非婚同居的客观要求,因此,若将是否具有结婚的意愿作为非婚同居的成立要素,就会将上文中列举的多种同居模式排除在外,不利于全面规制非婚同居,也不利于对同居弱势一方的全面保护。(三)客观要件同居关系构成的客观要件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存在共同生活关系。共同生活是指同居当事人对衣食住行、交友、娱乐等日常活动相伴进行,主要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及性生活方面的内容。《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将类1参见《民法总则》第17、18条,由于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故不考虑“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情况似于已婚者的外在为表现作为非同居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必须的行为表现,可见,非婚同居关系的成立,在客观上要求同居双方的外在行为表现类似于夫妻的,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2、相对长期和稳定。有学者指出,认为非婚同居与婚姻区别较大的国家,其对非婚同居成立要件、期限和权利义务的规定会较为宽松,反之,认为非婚同居与婚姻的类似度、密切度越高的国家,其规定的非婚同居成立条件越严格,同居期间更长,对同居者的法律约束也更多。可见,非婚同居的事实行为必须是长时间且具有稳定性的,只有这样才能和”一夜情”等行为区别开来,暂时的同居,或者仅仅是互为性伴侣并不是非婚同居关系。长期、稳定的非婚同居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有长期共同生活下去的意愿,愿意共同承担起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也只有这样的同居关系才有法律保护的必要。二、国内外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相关立法(一)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与问题1、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对非婚同居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首先,《婚姻法解释(一)》中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该条规定较为具体和明确,可操作性强,但适用的范围有限,仅针对无效和被撤销的婚烟当事人,而此两种情况只是非婚同居的特殊类型,其他种类的非婚同居并不能依法适用。就财产关系而言,非婚同居双方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对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和使用进行约定。当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时,按照约定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4该条规定虽未明确非婚同居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等问题,但却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1989年的《若干意见》中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虽然该条中所规定的“非法同居”已被取消,但其余内容如果与修改后的《婚姻法》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没有抵触的,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因此,该条确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同居纠纷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关系等的处理规则在司法实务中仍在被广泛应用,针对这一现状,在处理同居财产纠纷时,能否直接适用《89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2杨鸿台:《同居法律规制研巧》,中国书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51页3王梦婷:《浅论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问趣》,载《法制博览》,2015年36期,第72页4参见《婚烟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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